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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报名
1.报名条件
中国公民不受性别、年龄、民族、职业限制均可报考自学考试。业务部门委托开考的本、专科专业报考对象亦有相应的职业要求。其中,报考专科需具有高中毕业文化程度或同等学历;报考专科起点本科专业需具有专科以上学历,经国家教育部审定核准的国民教育系列高等学校颁发的大学专科或本科毕业证书为报考的依据(由解放军总参谋部、总政治部1995年起统一制作颁发的学历证书,亦可作为报考的依据)。各类开考专业的报考对象和具体报考条件:
(1)社会委托开考专科专业报考对象和报考条件:具有高中文化程度(或相当于高中)的辽宁省公民(含临时户口)均可报考,除护理专业外其它任何社会委托开考专业。护理专业限于省招考办批准的助学组织中的学员报考,同时还要具备有中等卫生(或护理)学校专业毕业、有2年(含2年)以上临床护理工作经验、具有护士职称、目前在护理岗位上工作等条件。
(2)社会委托开考本科段专业报考对象和报考条件:国家承认学历的各类高等教育专科以上(含专科)毕业生均可报考。其中,机电系统智能控制、机电一体化工程、建筑工程、工业自动化等专业限工科专科毕业生报考;护理专业限于省招考办批准的助学组织中的学员报考,并属于护理学专业专科毕业且目前在岗的护理专业人员、护理教师及护理干部。
(3)业务部门委托开考专科专业的报考对象和报考条件:公安管理专业限于在职公安干警和保卫干部报考;律师专业限于辽宁省司法厅组织的学员报考;小学教育专业限于辽宁省教育厅和省招考办批准的助学组织中的学员报考;服装艺术设计专业限于辽宁省纺织行业办委托和省招考办批准的各助学组织中的学员报考;统计(会计与统计核算方向)专业限于辽宁省统计局组织的和省招考办批准的各助学组织上的学员报考;畜牧和农学两个专业限于辽宁省农业厅组织的学员报考;林业生态环境管理专业限于辽宁省林业厅组织的学员报考;人力资源管理专业、劳动和社会保障专业限于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组织的学员报考;餐饮管理专业限于辽宁省餐饮协会组织的学员报考。上述各专业限于具有高中文化程度(或相当于高中)的辽宁省公民(含临时户口)报考。
(4)业务部门委托开考的本科段专业的报考对象和报考条件:法律、经济法学、律师、经济学、旅游管理、计算机网络、畜牧兽医、人力资源管理、国际经济法、公司管理、林业生态环境工程与管理、餐馆管理、服装艺术设计、劳动与社会保障、调查与分析等专业限于国家承认学历的各类专业专科毕业生报考;公安管理专业限于国家承认学历的各类专业专科毕业的在职公安干警和武装警察报考。上述各专业限于各业务委托部门组织的和省招考办批准的各助学组织中的学员报考。
(5)应用本科各专业的报考对象和报考条件:限于高职高专毕业生,由省招考办批准的各助学组织统一报考。
2.报名时间
(1)统一考试报名时间
4月份报名时间:上一年12月20日至本年1月20日期间;
10月份报名时间:6月20日至7月20日期间。
(2)实践环节考核报名时间
4月份报名时间:上一年12月1日至15日期间。
10月份报名时间:6月1日至15日期间。
3.报名地点
考生可以到下面规定的报名地点报考自考。其中限报专业均由助学组织到市招考办指定的报名地点集体办理报名手续,凡符合报考条件而不参加助学辅导的学生,按省考委有关文件规定,可就近就地选择助学单位注册,办理集体报名手续。
沈阳市各区、县(市)招考办只能在规定的专业范围内接纳考生报名。各区、县(市)招考办负责接纳报名的专业范围如下:
和平区:英语(专、本科)、日语(专、本科)、经贸英语(专、本科)、工商管理(本科)、新闻学(专、本科)、国际贸易(专、本科)、金融(专、本科)、计算机应用(专、本科)、公司管理、劳动和社会保障。
沈河区:统计学、房屋建筑、律师(专、本科)、视觉传达、计算机信息管理(专、本科)、经济学、建筑工程、教育管理、职业教育、物流管理、热能与动力工程(应用本科)、电气工程及自动化(应用本科)、护理专业(专、本科)。
大东区:社区物业管理、人力资源(专、本科)、机电一体化(专、本科)、学前教育(专、本科)、畜牧兽医、旅游管理、饭店管理、秘书学(专、本科)、经济法(本科)、工业电气、机械制造、工业自动化、法律(本科)。
皇姑区:法律(专、本科)、经济法(专科)、企业财务管理、国际经济法、教育管理、计算机网络、韩国语(专科)。
铁西区:市场营销、公安管理、工商企业管理(专科、国际企管)、电子商务(专、本科)、广告(专、本科)、服装设计、机电系统智能、教育管理、小学教育(本)、工业工程。
市内五区均接纳的专业:中文(专、本科)、会计(专、本科)、工商企业管理(专科)、行政管理(专、本科)、小学教育(专科)。
其他区、县(市)招考办可以按报考条件,接纳除林学专业外其他自考专业的报考。其中林学专业只由苏家屯招考办负责接纳报考。
4.报名办法
(1)报名时须持本人准考证,到报名地点办理报名手续;首次报名者,须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军官证)按要求填写(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报名登记卡》,报名地点的工作人员负责检查考生填写(涂)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报名登记卡》,确认无误后,统一录入计算机中,同时按规定照相和采集指纹。
(2)总考号是考生的考籍号,凡参加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考生,无论报考几个专业,只能有一个总考号。
5.收费标准
理论课每科交报名考试费30元;首次报考需交纳准考证工本费15元;计算机摄像费12元。
(二)统一考试
1.考试时间
4月份考试时间:每年4月份的最后第2个双休日;
10月份考试时间:每年10月份的最后1个双休日。
2.查询考场、科目办法
在考试前半个月,到报名地点领取考试通知条或登录“沈阳市招生考试网”免费查询。
3.考试要求
考生须持准考证按指定的考点和考场对号入座。考生不得身着国家机关发放的制服进入考场,不得携带武器;携带收录音机、外语电子辞典及规定以外的文具;凡带有书包、书籍、纸张、文具盒等物品的,都应集中存放在监考员指定的地方,不得随身放在座位上;考试过程中不准使用通讯工具。迟到十五分钟后不得入场,开考三十分钟后方可退场。除数学科目外,其他有计算要求的考试科目可携带没有存储功能的计算器。报考房屋建筑工程、建筑工程、机电一体化工程、工业工程、机械制造及自动化和工业电气自动化技术专业的考生,参加专业课考试,可携带制图仪器。
4.查询考试成绩
省招考办公布成绩后,考生可拔打电话16898555、登录辽宁招生考试网站(www.lnzsks.com)或到报名的区、县(市)招考办领取成绩条。
5.申请查核成绩时间和办法
考生对考试成绩有疑义,可在每次考试公布成绩之日起三日内到报名的区、县(市)招考办申请查核试卷。
查核试卷成绩费每科10元。
6.领取单科合格证时间和办法
单科成绩在60分以上(含60分)的考生,须在规定时间(每年6月初、12月初),持准考证到报名的区、县(市)招考办领取单科合格证。
(三)学历认定和课程免考
1.申请学历认定和课程免考的对象
(1)参加自学考试本科学习的考生,需要接受报考资格的认定,和考生类别的划分。所有参加自学考试本科学习的考生都需办理学历认定。
(2)已获得国家承认的专科以上学历文凭的考生参加另一专业的考试,学过的某些课程可以按规定免考,需要办理课程免考手续。
2.申请学历认定和课程免考条件
(1)报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科段专业的,按不同报考对象有如下规定:
①各类高等教育本科以上(含本科)毕业生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科毕业生可免考已学过的课程名称和要求相同且学分至少相同的课程。
②各类高等学校的专科毕业生可免考学过的课程名称和要求相同且学分至少相同的公共基础课。
③普通高等学校的本科肄业生、退学生可免考已取得合格成绩的课程名称和要求相同且学分至少相同的公共基础课。
(2)报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段(含独立本科段)专业的,按不同报考对象有如下规定:
①各类高等教育本科以上(含本科)毕业生可免考已学过的课程名称和要求相同且学分至少相同的公共基础课。
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科以上(含专科)毕业生可免考已学过的课程名称和要求相同且学分至少相同的课程。
③各类高等教育专科以上(含专科)毕业生可免考已学过的课程名称和要求相同且学分至少相同的公共政治课。
(3)各类高等教育下列专业专科以上(含专科)毕业生及获得国家承认的有关等级证书者报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有如下规定:
①哲学类毕业生可免考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
②中国语言文学类、新闻、文秘及相近专业毕业生可免考大学语文。
③外国语言文学类毕业生可免考公共外语。
④经济学类毕业生可免考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原理。
⑤凡各类高等教育专科以上(含专科)毕业生报考自学考试专科以上(含专科)者,可免考与毕业专业名称相同的课程。
⑥获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一级以上(含一级)证书者,可免考计算机应用基础(含实践环节考核)、计算机应用技术(财经类)。
⑦获NIT模块证书者及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二级以上(含二级)、全国高校计算机二级证书者可免考管理系统中计算机应用理论及实践环节考核两部分。
⑧获国家公共英语三级以上合格证书者、辽宁省大学英语考试三级、高等学校英语应用能力考试A级可免考英语(二);获国家公共英语二级以上合格证书者、辽宁省大学英语二级、高等学校英语应用能力B级者可免考英语(一)。持辽宁省大学英语考试证书者需同时持与之相应的毕业证书,方可办理免考。
(4)下列情况不能免考:
①各类高等学校的专科肄业生、专科退学生不在免考之列。
②各类高等学校考查课不在免考之列。
③未经同意转专业和未办理转考手续的考生,不能免考。
3.办理学历认定和课程免考所需证件
办理学历认定和课程免考都需毕业证书原件;办理课程免考还需提供成绩单、等级证书等有关证件原件。
4.办理学历认定和课程免考办法
(1)业务部门委托开考的专业由委托部门负责办理。考生将有关材料交给委托部门,由委托部门直接到省招考办办理。
(2)社会委托开考的专业由各区、县(市)招考办负责办理。
每次考试报名期间,需要办理学历认定及免课的考生要将有关材料交给各区、县(市)招考办或委托单位。同时,考生需要将姓名、总考号、身份证号、申请类别及免课名称等信息填涂到“学历认定及免课卡”中,由接纳单位工作人员输入计算机。
考生上报的材料经过省招考办自考处审核结束后,将“学历认定及免课合格证”、毕业证书返回。同时还将“学历认定及免课合格证”发给考生。考生凭“学历认定及免课合格证”、“单科合格证”等材料申请办理毕业手续。
(四)考籍转移
1.外省考籍转入我市的办理方法
在其他省取得自考合格成绩,拟转入沈阳市的考生,首先考生向原所在省提出转考申请,并在原所在省办理转考手续,并向原所在省明确拟转入辽宁省沈阳市。其次是转入的考生持原所在省转出介绍信或证明信、身份证(在辽宁省已有考号的考生还需持辽宁省的准考证)到辽宁省招考办自考处办理转入手续。
对已有辽宁省自考考号的转入考生考籍,省招考办要将其转入的考籍与辽宁考籍进行合并,考生可以继续使用原辽宁省自考考号参加考试。对没有辽宁省自考考号的转入考生,省给予新考号和相关手续,考生可在报名期间到沈阳市指定报名地点参加报考。
2.我市考籍转往外省的办理方法
沈阳市自考考生已取得辽宁省自考1科或1科以上合格成绩,并拟转往外省继续考试,应在每年的6月或12月上旬到原考试所在区、县(市)招考办提出考籍转移申请,并出示全部单科合格证、身份证,上交准考证,同时核对区、县(市)招考办打出考籍转移通知单中的转出科目及成绩,签字确认,交考籍转移费80元/人次(见辽财综〔2003〕478号文件)。考生留取一份考籍转移通知单,2个月后到转入省自考管理机构查询。
3.省内转考的办理方法
(1)转出:沈阳市自考考生在沈阳市已取得辽宁省自考1科或1科以上合格成绩,拟转往省内另一城市继续考试,办理方法和我市转往外省的办理方法一致。
(2)转入:省内其他城市自考考生拟转入沈阳市参加自考,需持转出市打印的考籍转移通知单,在报名期间到沈阳市指定的报名地点查询新准考证号,并报考下次考试课程。负责接纳考生报名的区、县(市)招考办统一上报转入考生信息,在规定时间内由省招考办统一制作新准考证,并通知考生考前领取准考证。
(五)毕业
1.申请毕业时间
每年6月上旬或12月上旬。
2.申请毕业条件
(1)考生完成所报专业同一层次考试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并取得合格成绩;
(2)完成所报专业考试计划规定的实习、实践等实践环节的考试,并取得合格成绩;
(3)完成所报专业规定的毕业论文、课程设计、综合考核等,并取得合格成绩;
(4)本科考生申请学历认定并取得学历认定证书;
(5)凡符合免考规定,要办理免考并取得免考证书;
(6)思想品德经鉴定合格;
(7)所有考试科目没有违纪作弊行为。
3.办理毕业手续方法
(1)考生持上述条件中(1)?(5)项内容规定的课程合格证,到报考所在市、县(区)招考办申请毕业。
(2)考生在报考所在地填写(涂)毕业生登记表、申请毕业登记卡,上交相关课程合格证。
(3)考生认真校验本人的自然信息(包括姓名、性别、身份证号、身份证中的住址等)和各合格科目成绩信息,并签字确认。如对自然信息和成绩信息有异议,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没有照片信息的考生须电子摄像。
(4)在外省参加考试并取得合格成绩,需转回我省办理毕业的,必须履行考籍转人手续,待考籍合并后,方可办理毕业。
4.办理毕业收费标准
毕业生审定费50元/生。
(六)文件依据
1.《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第十八号令,2004年5月19日)
2.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发布全省教育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通知》(辽财综〔2003〕478号)
3.辽宁省物价局《关于对〈升学就业指导和测验(升学版)〉和考生查分及办理成绩、毕业(学历)证明等收费标准的批复》(辽价函〔2004〕49号)
4.辽宁省招考办《关于印发〈辽宁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生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规定〉的通知》(辽招考办字〔2004〕153号)
5.辽宁省招考办《关于2006年上半年辽宁省高(中)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证书和专业证书审查工作的通知》(辽招考办字〔2006〕84号) 6.辽宁省招考办《关于印发〈辽宁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2006年下半年报考简章〉的通知》(辽招考办字〔2006〕113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