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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报名
1.报名条件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2)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
(3)身体健康。
(4)报考军队院校,年龄不超过20周岁且为应届高中毕业生;报考公安院校,年龄不超过22周岁;报考公安院校外语专业年龄不超过20周岁。
(5)成绩优异且年龄在15周岁以下的初、高中在校学生可以报考少年班,须经招生院校预选后发给考生准考证。
2.报名时间
艺术类考生报名时间一般为每年12月份;普通类、体育类高考考生报名(包括艺术类补报名)时间为每年3月份。
3.报名地点
(1)应届考生在学籍所在学校参加集体报名;往届考生(含在外地就读考生)在户口所在区、县(市)招考办报名。
(2)用本民族文字答卷的市内五区少数民族考生在皇姑区招考办报名,其他区、县(市)少数民族考生在苏家屯区招考办报名。
(3)报考少年班的考生和在中国定居的外国侨民在和平区招考办报名。
4.报名程序
(1)应届考生凭学籍证明、《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报名,其他考生持相应学力证件、《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报名。
(2)报名同时,艺术类考生须领取由区、县(市)招考办当年统一制作的《辽宁省艺术类考生专业加试证》;体育类考生领取由区、县(市)招考办当年统一制作的《辽宁省体育类考生专业加试证》。
(3)考生报名流程:资格审查→填写报名信息表→计算机手工录入考生报名信息→电子摄像→打印考生报名登记表→考生本人进行校对并签字确认。
5.收费标准
报名考试费120元/生,摄像费12元/生。
(二)思想政治品德考核
1.考核时间
5月底前。
2.考核办法
由考生所在学校或单位(没有工作单位的考生由乡镇、街道办事处)进行,结论为合格、不合格。
(三)体检
1.体检时间
4月中下旬。
2.体检地点
各区、县(市)中心医院。
3.有关要求
(1)考生凭《居民身份证》和区、县(市)招考办印发的《体检表》,按规定时间到指定主检医院。
(2)主检医院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意见》对考生体检作出相应规范准确的结论,并对其真实性负责(非指定的医疗机构为考生作出的体检结论无效)。
(3)体检结束后,体检表需考生本人签字确认。
(四)外语口试
1.口试时间
4月中下旬。
2.口试地点
应届考生在本校进行;往届考生(含在外地就读考生)在报名所在区、县(市)招考办规定地点进行。
3.口试考生范围
报考外语院校或外语专业、科技外语、外经、外贸等专业的考生。
4.收费标准:25元/生。
(五)报考体育类专业考生专业加试及面试
1.专业加试及面试时间
4月中旬至下旬。
2.专业加试及面试地点
沈阳体育学院。
3.有关要求
考生凭居民身份证、体育类考生专业加试证参加专业加试和面试。
(六)报考师范院校考生面试
1.面试时间
5月中旬。
2.面试地点
应届考生在学籍所在学校进行;往届考生(含在外地就读考生)在户口所在区、县(市)招考办进行。
3.有关要求
考生须凭《居民身份证》和区、县(市)招考办发放的《考生情况附表》参加面试。
(七)报考公安院校考生面试、体能测试
1.面试、体能测试时间、地点
以省里通知为准。
2.有关要求
考生须凭居民身份证和区、县(市)发放的《公安院校考生面试、体能测试表》参加面试及体能测试。
(八)文化课统一考试
1.发放(领取)准考证时间
5月下旬。
2.发放(领取)准考证办法
应届考生由学籍所在学校发放;往届考生(含在外地就读考生)到报名所在区、县(市)招考办领取。
3.考试时间
6月7日—9日
4.考试科目
语文、汉语文;数学;文理综合;外语;朝语文、藏语文。
5.有关要求
(1)考试第一天的第一科,考生需提前30分钟到达考点,由学校统一组织进入考场;其余各科考试,考生需在考前20分钟(外语科须在考30分钟)自行进入考场,并注意按轮换后的座位号位置就座;开考15分钟(外语科考前15分钟)不准入场,考试开始60分钟后方可交卷离开考场。
(2)考生每科考试要携带《准考证》、《居民身份证》及黑色水的签字笔(碳素笔)、2B铅笔、橡皮等考试工具参加考试。不得携带任何书籍、笔记、报纸、稿纸、涂改液、计算器、BP机、移动电话、电子记事本等。
(3)普通高考试卷是按网上阅卷要求格式印制,考生需按要求正确答题:客观题(选择题)须用2B铅笔在答题卡上选择题部分填涂,主观题(非选择题)用黑色签字笔在答题卡上对应题号规定的答题区域内答题。不按要求答卷产生的后果由考生本人负责。
(九)填报志愿
1.填报志愿时间
6月或7月,具体时间以省里通知为准。
2.填报志愿地点
应届考生在学籍所在学校进行;往届考生(含在外地就读考生)在报名所在区、县(市)招考办进行。
3.有关要求
(1)考生应在认真阅读省招生考试委员会公布的招生政策、规定及有关高等学校的招生章程后,按有关规定和要求选择报考学校和专业志愿,并认真填写《志愿填报表》。
(2)由考生学籍所在学校或区、县(市)招考办组织录入考生填写在《志愿填报表》上的志愿信息。
(3)考生本人认真核对录入后打印的《志愿表》,确认无误后,考生本人签字。
(十)通知考试成绩
1.通知成绩时间
6月末。
2.通知成绩办法
应届考生由学籍所在学校负责书面通知;往届考生(含在外地就读考生)由报名所在区、县(市)招考办负责书面通知。
(十一)申请查核考试成绩
1.申请查核成绩时间
6月末,成绩公布后。
2.申请查核成绩地点
各区、县(市)招考办。
3.申请查核成绩办法
对考试成绩有疑议的考生,可凭成绩通知条办理申请查分手续。
4.通知查核成绩结果时间
7月上旬。
5.收费标准
每名考生10元/科。
(十二)报考军事院校考生面试、体检
1.面试、体检时间
7月份左右,具体时间以省招考办通知为准。
2.面试、体检地点
以省里通知为准(2006年面试、体检地点为鞍山市汤岗子镇辽宁省军区教导大队)。
3.有关要求
参加面试、体检的考生名单由省招考办按院校划定控制分数线确定,并由考生所在学校通知。考生于规定时间主动到户口所在的区、县(市)人武部报名登记参加政审,持准考证、携带《军队院校招生面试、体检表》参加面试、体检。
4.体检标准
执行省军区、省招考办公布的体检标准。
(十三)照顾录取审核手续办理
1.办理时间
5月(具体时间以通知为准)。
2.申报条件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①退出现役的义务兵。
②散居在汉族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
③高中阶段被评为省级三好学生、省级优秀团员的应届毕业生。
④残疾军人(人民警察)、因公牺牲军人(人民警察)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人民警察)子女、现役军人子女,驻边疆国境的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军队确定的特、一、二岛屿部队现役军人子女。
(2)录取时对“双语”教学的民族中学毕业的朝鲜族和蒙古族考生,录取时总分增加10可提供档案,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喀左、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和新宾、清原、凤城、岫岩、宽甸、北宁、本溪、桓仁满族自治县的少数民族考生,录取总分增加5分按考生志愿投档。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总分低于所报学校调档分数线10分以内的,可提供档案,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①烈士子女。
②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由省侨办统一开据“三侨考生”证明信)和台湾省籍考生。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届毕业生,录取时总分增加10分,按考生志愿投档,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①在高中阶段被评为省级优秀学生。
②高中阶段全国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省赛区一等奖及全国决赛一、二、三等奖(按教育部下发的名单)。
③在高中阶段被评为省级优秀学生干部和优秀团干部(由省教育厅提供名单)。
④高中阶段获得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含全国青少年生物和环境科学实践活动)、“明天小小科学家”奖励活动及全国中小学电脑制作活动一、二等奖(按教育部下发名单)。
⑤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参加重大国际体育比赛或全国性体育比赛取得前六名(须出具参加比赛的原始成绩),获国家二级运动员(含)以上称号的考生。
⑥高中阶段在国际科学与工程大赛、国际环境科研项目奥林匹克竞赛中获奖者;(按教育部下发名单)。
(5)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录取时总分增加10分按考生志愿投档;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录取时总分增加20分,按考生志愿投档,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各种按政策加分、降分提供档案的考生只能享受一种,其它加分、降分政策不可兼得。
3.资格审核和手续办理
(1)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全国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省赛区一等奖及全国决赛一、二、三等奖的应届毕业生,获得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含全国青少年生物和环境科学实践活动)、“明天小小科学家”奖励活动及全国中小学电脑制作活动一、二等奖的应届毕业生,获得国际科学与工程大奖赛、国际环境科研项目奥林匹克竞赛奖的应届毕业生,报考普通高校并申请高考加分投档,须填写《辽宁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奥赛、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等获奖加分的应届毕业生登记表》,报所在区、县(市)招考办。各区、县(市)招考办根据省招考办公布的名单进行审核后加盖公章,并按规定时间统一上报市招考办审核盖章。
(2)在高中阶段,并评为省级优秀学生、省级优秀学生干部和优秀团干部的应届毕业生,报考普通高校并申请高考加分投档,须填写《辽宁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受省表彰的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或优秀团干部情况登记表》,分别到所在区、县(市)教育局和市教育局初审盖章后,报所在区、县(市)招考办。各区、县(市)招考办按规定时间统一上报市招考办汇总。
(3)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和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的退役军人,报考普通高校并申请高考加分投档,须到省级民政部门对入伍证明、服役证明、退役转业证明、是否安置工作证明等材料进行审核(由省级民政部门开具考生是否为自谋职业退役士兵、荣立二等功退役军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再持省级民政部门开具的身份审核证明材料、户口本、身份证、是否安置工作证明、服役期间获奖证明(二等功包括嘉奖令)等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到市招考办办理登记手续。
(4)烈士子女,报考普通高校并申请高考降分投档,须到本人或父母所在的市级民政部门审核并开具烈士子女的证明材料后,持烈士子女证明材料、户口本、身份证,到市招考办办理资格审核手续。
(5)归侨学生、归侨子女、华侨子女,报考普通高校并申请高考降分投档,归侨学生须持本人归侨身份的证明材料;归侨子女须持能证明归侨与子女关系的户口本,父亲或母亲是归侨的身份证明材料(如省侨办颁发的归侨身份证或户口本上有记载或本人档案有记录并附单位人事部门的介绍信);华侨在国内的子女须持能证明华侨与考生子女关系的材料(原户口本或公证子女关系的材料),由当地使领馆认证的父亲或母亲在境外定居的证明材料(如定居证)的原件和复印件,到市侨务办公室办理初审手续后,再持市侨务办公室统一到省侨务办公室办理的终审手续到市招考办办理登记手续。
台湾籍考生,须持户口本、身份证和市台联开具的台湾籍考生证明材料,到所在区、县(市)招考办进行登记。各区、县(市)招考办进行初审、登记名册并加盖公章后,按规定时间统一报到市招考办办理资格审核手续。
(6)少数民族自治县的少数民族考生和双语教学的民族中学毕业的朝鲜族和蒙古族考生,申请高考降分投档,须持户口本、身份证及市民委开具的证明材料,到所在区、县(市)招考办进行登记。各区、县(市)招考办进行初审、登记名册并加盖公章后,按规定时间统一上报市招考办办理资格审核手续。
(7)具备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资格的考生,其中:
退出现役的义务兵、残疾军人(人民警察)、因公牺牲军人(人民警察)子女和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人民警察)子女,分别持市级民政部门开具的退役士兵的证明材料、残疾军人的证明材料(人民警察须持市公安局政治部开具的残疾警察的证明材料)、因公牺牲军人子女的证明材料(人民警察须持市公安局政治部开具的因公牺牲警察子女的证明材料)和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人民警察)子女的证明材料(人民警察须持市公安局政治部开具的一级至四级残疾警察子女的证明材料)、户口本、身份证,到所在区、县(市)招考办办理登记、初审手续。各区、县(市)招考办进行初审、登记名册并加盖公章后,按规定时间统一上报市招考办办理资格审核手续。
驻边疆国境的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军队确定的特、一、二类岛屿部队的现役军人子女,须持父亲或母亲的现役证明(军官须由所在单位师级或师级以上政治部门开具,士官须由所在单位师级或师级以上司令部门开具)和能证明考生与现役军人关系的户籍证明(户口本、身份证等),到所在区、县(市)招考办办理登记、初审手续。各区、县(市)招考办进行初审、登记名册并加盖公章后,按规定时间统一上报市招考办办理资格审核手续。
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被评为省级三好学生、省级优秀团员的应届毕业生,须持证书原件,到所在区、县(市)招考办办理登记、初审手续。各区、县(市)招考办进行初审、登记名册并加盖公章后,按规定时间统一上报市招考办办理资格审核手续。
(8)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参加重大国际体育比赛或全国性体育比赛取得前六名(须出具参加比赛的原始成绩)、获得国家级二级运动员(含)以上称号的应届毕业生,持考生的竞赛项目、比赛秩序册、成绩册、比赛成绩证书和等级运动员证书原件,分别到市体育局、监察局、教育局相关单位办理审核、盖章手续,再将登记表报本区、县(市)招考办。
上述符合条件、申请高考照顾录取的考生,均须填写省招办下发的《辽宁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生情况附表》的相关内容,并由市和区、县(市)招考办根据省招考办公布的名单分别审核盖章后,报省招考办进行考生信息采集。
4.符合照顾录取条件考生名单
5月底之前,对所有符合加、降分照顾录取考生名单将向社会公示,未经公示的考生不享受照顾录取政策。体育竞赛优胜者名单还要通过沈阳日报和沈阳招生考试网进行公示。
(十四)报考空军飞行学员
1.报名条件
参加当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的高中毕业生(年龄16周岁至20周岁;文、理科不限,外语语种为英语和俄语),招收对象必须具备空军规定的政治、体格、心理、文化素质要求。
2.报名时间
每年11月初。
3.报名地点
应届考生在毕业中学报名,往届考生在户口所在的区、县(市)招生考试办公室报名。
4.体检时间
(1)初检时间:上年11月。
(2)全面体检时间:3月。
(3)复检时间:7月。
5.体检地点
沈阳军区空军招飞检测站。
(十五)报考民航飞行学员
1.报名条件
参加当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的男性高中应届毕业生,年龄16周岁至20周岁;外语限英语;体格健壮、仪表端庄、性格开朗、反映敏捷、动作灵活协调、身高不低于170厘米、裸眼视力任何一只眼睛不低于0.7(环形视力表),符合民航招收飞行员的身体和政治条件。
2.体检时间
(1)初检报名时间:上年11月。
(2)全面体检时间:上年11月。
(3)复检时间:6月。
3.体检地点
沈阳市东塔机场民航技校。
(十六)文件依据
1.《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第十八号令,2004年5月19日)
2.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
3.教育部《教育部关于做好2006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06〕2号)
4.辽宁省招考委《关于印发<辽宁省2006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考务实施细则>的通知》(辽招考委字〔2006〕13号)
5.辽宁省招考委《关于印发<2006年辽宁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辽招考委字〔2006〕26号)
6.辽宁省物价局《关于对“升学就业指导测验(升学版)”和考生查分及办理成绩、毕业(学历)证明等收费标准的批复》(辽价函〔2001〕49号)
7.辽宁省财政厅、物价局、教育厅《关于发布全省教育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通知》(辽财综〔2003〕478号)
8.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物价局关于继续执行办理成绩证明等项收费标准的批复》(辽价函〔2004〕24号)
9.辽宁省招考办《关于辽宁省2005年普通高等学校艺术院校、普通高等学校艺术专业招生工作的通知》(辽招考办字〔2004〕228号)
10. 辽宁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继续执行普通高校招生外语口试费收费标准的复函》(辽价函〔2006〕69号)
11.辽宁省财政厅、物价局《关于同意收取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外语口试费的批复》(辽财综〔2005〕151号)
12.辽宁省财政厅、物价局《关于同意收取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外语口试费的批复》(辽财综〔2005〕151号)
13. 辽宁省招考委《关于辽宁省2006年普通高等学校体育专业招生工作的通知》(辽招考委字〔2006〕30号)
14. 辽宁省招考委、省军区《关于做好2006年军队院校及普通高校国防生班招收地方普通中学应届高中毕业生工作的通知》(政干〔2006〕78号)
15. 省公安厅、省招考办《关于做好2006年公安现役院校招收普通中学应届毕业生工作的通知》(辽公政干〔2006〕66号)
16. 省公安厅、省招考办《关于2006年部属、省属公安院校招生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公政干〔2006〕67号)
17.省招考委、教育厅、民政厅、侨办《关于辽宁省普通高校招生加、降分照顾录取考生资格审核办法的暂行规定》(辽招考办委〔2006〕11号)
18.省招考委、教育厅、体育局、监察厅《关于继续做好2006年辽宁省高考考生体育竞赛优胜者资格审核工作的通知》(辽招考办委〔2006〕8号) 19.省招考委、卫生厅《关于辽宁省2006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的通知》(辽招考办委〔2006〕6号) |